為落實八五普法、第二屆民法典宣傳月相關要求,根據集團年度普法工作計劃,結合疫情防控政策,5月17日上午,集團企管法務部再次組織集團員工參加市中院一起關于健康權糾紛案件的二審旁聽活動。 案件的基本事實為小區(qū)居民因小區(qū)入戶門臨時關閉導致其受傷,要求物業(yè)服務公司給付賠償,案件爭議焦點在于物業(yè)服務公司對被上訴人的受傷結果,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承擔賠償的比例問題。該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為物業(yè)服務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為加強對公眾人身財產的保護,民法典賦予特定主體相關的安全保障義務,有效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也有利于弘揚文明和諧、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由于實踐情況也比較復雜,所以判斷某一方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一般情況下,非經營性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標準相對較低,通常僅需履行一般的警示、提示和防止損害擴大義務即可。經營性場所則應基于其營利性、交易性、專業(yè)性、風險性以及安保能力和企業(yè)社會責任適當提高其安全保障義務水平。 普法小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供稿:企管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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